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分配决定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已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总投资不足25%,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和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未经原批准土地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闲置土地:
(1)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开发建设日期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开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总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连续1年暂停开发建设的。
法律分析:企业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认定书,企业自行申报后可以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否则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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