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在本市取得3年以上的城市户籍,年满18岁。申请人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符合规定标准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三口以下家庭年收入不足10万元(含);四口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足13万元(含)。
1、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获得契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满五年,不得按市场报价销售,确实需要销售,业主应向户籍所在地住房担保管理部分,区县住房担保管理部分通过彩票确定合格买家(买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房采购资格审查手续),由买方按原价或区县住房担保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按原价出售房屋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求,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
(2)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断定购房人。购房人抛弃采购的,由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断定后续的购房人。
(3)买方检查房屋及相关资料后,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分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担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等相关资料,向区、县住房所有权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屋搬运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部分以买方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房字样。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经济适用房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求,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家庭检查,了解房屋情况,承认业主结算水、电、气、热、物业管理费用。
(3)区县房屋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业主签订回购协议,并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部分应当按照回购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搬运登记手续,以区、县房屋担保管理部分或者其指定单位的名义登记回购房屋的产权,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分回购的房屋继续向合格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廉租家庭出租,所需的回购周转资金由区、县财政安排。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购买房屋。业主应按原购买报价与销售报价差额的70%支付土地收入等价。在同等报价条件下,购买经济适用房业主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分可优先回购。
销售报价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普通商品房报价(以下简称咨询报价)的,按咨询报价计算差额。买卖双方对咨询报价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天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报价进行评估,所需的评估费用由托付人承担。
购房者按市场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业主还可以根据原购房报价与同一地段房屋情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足土地收入,获得商品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