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人均居住面积小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万元(含8万元),2人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
5.申请前5年内,家庭成员未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3年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一)廉租房申请表以外的申请对象和申请对象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人员签字;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籍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人员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其他住房的有效所有权凭证或租赁住房公共住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用(拆迁)的,应当提交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人在申请后一个月底前追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失业证明、各种补贴、补贴证明、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等收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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